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划定了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三、全区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分布于各个乡镇,具体分布区域见附件示意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