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农村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活动对农业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农业农村局及所属执法大队办理的涉农企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服务“三农”发展统筹执法监管与农业产业保护,避免“一刀切”式执法。
分级分类评估:根据企业规模、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实施差异化评估。
全程动态管控:覆盖立案、调查、决定、执行及信息公开全流程。
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优先适用教育整改。
第二章 评估范围与情形
第四条 下列情形必须进行经济影响评估:
行政处罚类: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如公民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 万元以上)、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如公民5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5 万元以上);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核心资质;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行政强制类:查封、扣押农业生产设备(如农机具、加工设备等)、仓储农产品;
行政许可类:涉及农药、兽药经营许可延期或变更,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其他情形: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停业、供应链中断(如种业企业被查封种子库存);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可能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第五条 例外情形: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农资制假售假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处理,不纳入评估范围。
第三章 评估流程与内容
第六条 评估阶段及重点:立案阶段;评估重点:初步判断案件性质,评估是否需启动评估程序;调查阶段;评估重点:分析企业违法情节、经营状况及整改可能性;决定阶段;评估重点:综合评估处罚/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幅度及对企业的影响;执行阶段;评估重点: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如“活封”资产、分期缴纳罚款);信息公开;评估重点:避免公开企业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商誉的信息。
第七条 评估内容清单(农业农村领域重点项目):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类型(生产型/加工型/销售型)、年产值、带动农户数量;是否为该行政区内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示范农场、合作社示范社。
经营影响:是否导致春耕备耕物资断供、畜禽养殖停滞等农业生产中断;是否影响农产品出口或区域特色产业。
社会影响:是否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土地流转纠纷等群体性事件风险;是否可能引发舆情(涉及敏感事件)。
第四章 评估结果与应对措施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类:
低风险:小微企业轻微违法(如标签瑕疵)、无主观过错免于处罚,指导完善台账管理。
中风险:龙头企业一般违法、可能影响区域农产品供应限期整改,允许信用修复,同步开展“普法+技术指导”。
高风险:涉及粮食安全、农资造假等重大风险,或可能引发产业链连锁反应情况,报局党组审议,制定专项预案,进行突发处置,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第九条 具体措施:
行政处罚:推行“首违不罚”清单;行政强制;查封时保留必要生产设备(如允许使用备用农机);冻结账户时区分企业流动资金与专项扶持资金;行政许可:对因不可抗力延期的许可,免于处罚并主动提醒补办;对乡村振兴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
第五章 责任分工与监督
第十条 监督机制:纳入考核:将评估落实情况纳入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及科室评优指标;动态评查:重点核查案卷等过程性文书的完整性;责任倒查:对未评估或评估失职导致企业停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应当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