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俩族住房分配的原则
(一)廉租住房只租不售。
(二)新建廉租住房首先分配给无住房的低保家庭。
(三)区人民政府(管我会)对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低保家庭进行评分轮候,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分数相同的家庭摇号排序。
(四)在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低保家庭中,如出现排序分数相同时,其家庭成员中由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瘫痪的,可以优先安排低楼层住房。
(五)廉租住房由市房产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申请分配廉租住房家庭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成员没有住房。
因离异市区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分配廉住住房。
第四条 申请分配廉租住房应当能够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
(一)民政部门发放的《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无房承诺书;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工伤证、老年证、离婚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相关手续等)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安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分配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
(二)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
(三)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
(四)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
(五)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六)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七)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八)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住房产权、公有住房租赁权的(含尚未变更产权、租赁权手续的);
(九)家庭成员在5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
(十)家庭成员享受过全暖费减免认证的。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社情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社区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资料起1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认定。
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解饿到办事处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通过走访调查、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按照廉租住房评分方法对申请家庭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结果确定轮候顺序。轮候顺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诉。
第十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报市房产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已准予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要与市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家庭的评分方法
(一)低保家庭成员每人基本分为20分;
(二)低保家庭成员中,未婚子女年龄满15周岁的,每超一岁加1分(至20周岁止);
(三)低保家庭成员中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肝脏移植、肾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医院(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出具患病证明,每人加15分;
(四)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员按残疾等级加分(以残疾证为准):1、残疾等级一级加15分;2、残疾等级二级加12分;3、残疾等级三级加7分;4、残疾等级四级加5分;
(五)低保家庭成员中能提供伤残证明的按伤残等级加分:1、伤残等级一级、二级的加15分;2、伤残等级三级、四级的加12分;3、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加7分;4、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加5分;
(六)低保家庭成员中年满70周岁的老人,每人加5分;
(七)低保家庭为烈属的,每户加15分;
(八)低保家庭成员有现役军人的,每户加5分;
因病致残的不累计计分,其他符合多个评分条件的,可累计计分。
同时具备残疾证和伤残证明的,取二者中较高分值计分。
第十三条 确定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同意当次廉租住房分配结果的,不在享有本年度实物配租资格。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重新轮候排序。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鞍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