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鞍山千山区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或60周岁至79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入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列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之中
二、申请审批:
1.凡申请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或受托人),均须向 老年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老年人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行个人(或 受托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所有资格条件审查合格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表》, 一式三份,随同有关证件原件,报街道(乡镇)复核合格后,由街道(乡镇)报县(市)区。
3.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户证,医疗机构鉴定证明),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进行初审,上报千山区民政局。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