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173号)
二、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向县(区)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类型和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2.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3.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设备、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活动并保障收住老人合法权益等要求的手续及承诺书。
四、备案管理
新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在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以上民政局备案,提交养老机构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区)以上民政局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备案。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