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3 来源:千山区市场局食品办作者:千山区市场局食品办
现将涉及千山区2023年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千山区大屯镇李正洪喜宴广场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千山区祥和人家度假庄园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碟),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千山区福满楼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千山区兴锋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千山区魏家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千山区秀莉聚福祥食府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千山区鑫菏湾美食城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千山区小翠羊腿餐饮饭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盘),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千山区祥隆西门塔尔烤肉店经营的复用餐饮具(碗),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大屯镇李正洪喜宴广场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祥和人家度假庄园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福满楼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兴锋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魏家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秀莉聚福祥食府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7.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鑫菏湾美食城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8.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小翠羊腿餐饮饭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9.鞍山市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千山区祥隆西门塔尔烤肉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