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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千政办发〔2023〕26号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 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3-12-28 10-25来源:千山区政府办作者:点击: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规则》通知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办理流程、健全完善闭环办理机制,持续深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鞍山市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实施细则》《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规定,结合千山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千山区内区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分派、办理、催办、督办、办结等全流程各环节以及相关结果的应用。

    第三条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工作分工为:

    (一)区营商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分派、协调、催办、督办、审核评价等工作;

    (二)承办单位承担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推动解决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一般有如下来源渠道:

    (一)“鞍心”直通车反馈;

    (二)“万件清理”监督行动反馈;

    (三)省、市营商局或其他上级部门交办;

    (四)市12345平台受理;

    (五)领导干部进企业收集反馈;

    (六)市、区领导批示;

    (七)企业群众来信来访;

    (八)其它合法有效渠道。

    第五条  区营商局统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收到诉求后应及时进行研判,确属我区职权范围内的,按规定予以受理;不属于我区职权事项,可与上级部门充分沟通后按原渠道办理退件,或直接与诉求人沟通一致,由其撤回相关诉求。

    第六条  区营商局对受理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原则分派确定承办单位,确保诉求事项依法依规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一)诉求责任明确的,由区营商局直接确定承办单位;

    (二)诉求责任不明确,或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区营商局拟定承办意见,报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明确一个牵头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第七条  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营商局向承办单位书面发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附件1,涉及12345平台的,还需同步通过12345平台转交),明确诉求事项、办理时限、答复要求、办结要求等内容。《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同时抄送承办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后,应由主要领导立即对交办诉求分析研判,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完整、准确、全面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有明确规定或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答复时限的,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日期前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答复时限,自收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之日起,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

    (二)1个月内办结并按要求形成书面办结报告。

    诉求事项办理难度较低的,承办单位对以上初步处理意见和办结报告等2个环节可以合并办理,但必须提供书面办结报告。

    第十条  对情况复杂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承办单位应向区营商局说明详细原因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区营商局向上沟通同意后予以延期。延期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所延期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区营商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催办、督办和提级报送等相关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或反馈的相关材料因事实不清楚等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区营商局进行催办,采取电话或微信提醒等便捷方式,经提醒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提交或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经催办后,承办单位3个工作日内仍未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或反馈的相关材料因政策不清楚、措施不够有力等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区营商局进行督办,下达《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督办函》(附件2)同步分别抄送区营商局和承办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经督办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交延期申请但经向上沟通后不予通过,或办结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向上级部门反馈条件,经催办、督办无效的,由区营商局提级报送区级主要领导,并在后续工作中持续跟进。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起草办结报告,并对提交的办结报告情况真实性、政策合规性、措施可行性等负责;区营商局对报告的样式、格式和办结条件等形式要件进行必要把关。办结报告经承办单位和区营商局各自的区级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向市营商局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报送。情况特别重大的,办结报告应提交区级主要领导签发。办结报告的拟稿、会签采用《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结报告签发单》(附件3),简要程序如下:

    (一)承办单位负责草拟、审核,负责人签字;

    (二)区营商局负责形式要件把关,负责人签字;

    (三)承办单位报分管区级领导签字;

    (四)区营商局报分管区级领导会签;

    (五)必要时,区营商局报区级主要领导签发;

    (六)区营商局负责制文和报送;

    (七)区营商局负责相关文件材料存档。

    第十三条  千山区建立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承办单位、区营商局二级回访全覆盖制度。承办单位回访时,重点关注企业诉求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区营商局应在向上提交办结报告前进行回访,防止出现“假办结”“被办结”等问题。有关回访结果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区营商局应建立完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情况台账和相关档案,定期总结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汇总分析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如实反映各承办单位办理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工作成效,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级领导作为决策和考核的参考。

    第十五条  千山区建立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考核机制,有关工作成效作为承办单位“赛道”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

    2.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督办函

    3.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结报告签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