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规则》通知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办理流程、健全完善闭环办理机制,持续深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鞍山市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实施细则》《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机制》等规定,结合千山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千山区内区级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分派、办理、催办、督办、办结等全流程各环节以及相关结果的应用。
第三条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工作分工为:
(一)区营商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分派、协调、催办、督办、审核评价等工作;
(二)承办单位承担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推动解决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一般有如下来源渠道:
(一)“鞍心”直通车反馈;
(二)“万件清理”监督行动反馈;
(三)省、市营商局或其他上级部门交办;
(四)市12345平台受理;
(五)领导干部进企业收集反馈;
(六)市、区领导批示;
(七)企业群众来信来访;
(八)其它合法有效渠道。
第五条 区营商局统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受理。收到诉求后应及时进行研判,确属我区职权范围内的,按规定予以受理;不属于我区职权事项,可与上级部门充分沟通后按原渠道办理退件,或直接与诉求人沟通一致,由其撤回相关诉求。
第六条 区营商局对受理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原则分派确定承办单位,确保诉求事项依法依规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一)诉求责任明确的,由区营商局直接确定承办单位;
(二)诉求责任不明确,或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区营商局拟定承办意见,报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明确一个牵头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第七条 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区营商局向承办单位书面发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附件1,涉及12345平台的,还需同步通过12345平台转交),明确诉求事项、办理时限、答复要求、办结要求等内容。《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同时抄送承办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后,应由主要领导立即对交办诉求分析研判,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完整、准确、全面答复。严禁任何形式的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第九条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有明确规定或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答复时限的,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日期前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答复时限,自收到《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之日起,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
(二)1个月内办结并按要求形成书面办结报告。
诉求事项办理难度较低的,承办单位对以上初步处理意见和办结报告等2个环节可以合并办理,但必须提供书面办结报告。
第十条 对情况复杂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承办单位应向区营商局说明详细原因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区营商局向上沟通同意后予以延期。延期申请一般不得超过2次,所延期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区营商局负责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催办、督办和提级报送等相关工作:
(一)未按规定时间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或反馈的相关材料因事实不清楚等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区营商局进行催办,采取电话或微信提醒等便捷方式,经提醒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提交或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经催办后,承办单位3个工作日内仍未书面反馈初步处理意见,或反馈的相关材料因政策不清楚、措施不够有力等原因不符合要求的,由区营商局进行督办,下达《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督办函》(附件2),同步分别抄送区营商局和承办单位的区级分管领导,经督办后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交延期申请但经向上沟通后不予通过,或办结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向上级部门反馈条件,经催办、督办无效的,由区营商局提级报送区级主要领导,并在后续工作中持续跟进。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起草办结报告,并对提交的办结报告情况真实性、政策合规性、措施可行性等负责;区营商局对报告的样式、格式和办结条件等形式要件进行必要把关。办结报告经承办单位和区营商局各自的区级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以区委或区政府名义向市营商局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报送。情况特别重大的,办结报告应提交区级主要领导签发。办结报告的拟稿、会签采用《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结报告签发单》(附件3),简要程序如下:
(一)承办单位负责草拟、审核,负责人签字;
(二)区营商局负责形式要件把关,负责人签字;
(三)承办单位报分管区级领导签字;
(四)区营商局报分管区级领导会签;
(五)必要时,区营商局报区级主要领导签发;
(六)区营商局负责制文和报送;
(七)区营商局负责相关文件材料存档。
第十三条 千山区建立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的承办单位、区营商局二级回访全覆盖制度。承办单位回访时,重点关注企业诉求是否得到合理解决、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区营商局应在向上提交办结报告前进行回访,防止出现“假办结”“被办结”等问题。有关回访结果应如实填写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区营商局应建立完善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情况台账和相关档案,定期总结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汇总分析我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如实反映各承办单位办理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的工作成效,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级领导作为决策和考核的参考。
第十五条 千山区建立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考核机制,有关工作成效作为承办单位“赛道”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企营商环境诉求交办函
2.涉企营商环境诉求督办函
3.千山区涉企营商环境诉求办结报告签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