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承接行政权力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千山区承接行政权力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鞍山市行政权力下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千山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依法行使上级下放行政权力的承接和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承接部门是指千山区承接上级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承接包括对上级下放行政权力的直接承接和其他承接形式。
第三条 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第四条 行政权力承接和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便民高效、系统规范、权责对等、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五条 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行政权力承接和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并具体负责下放行政权力的确认等工作。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负责与上级权力下放部门做好交接,并负责对本部门开展承接行政权力的培训、公布、评估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权力承接和运行中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区委编办、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等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与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签订行政权力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分别明确交接权力名称、交接单位、交接期限、交接内容等事项。行政权力交接期限自行政权力确定下放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权力承接部门申请办理事项的,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先行予以受理,受理后与交接相对方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商以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的办理效率为原则,除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流程的申请办理事项外,一般应由行政权力承接部门承办。
第七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在行政权力下放后30日内,积极与上级权力下放部门沟通,通过采取集中学习、座谈交流、日常沟通等方式,组织开展承接权力事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标准规范、运行流程、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执法方式等。
第八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制定的下放事项办理标准和明确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示范文本等内容,依法依规办理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在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工作细则,编制办事服务指南等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将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在办公场所或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办理部门、事项名称、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十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该加强与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的日常联系,及时向上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报送承接权力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可以通过定期调查研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下放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估,对下放实效不高、社会评价过低、机制运行不畅的权力事项,应当及时向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反馈。
第十二条 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一)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二)未签订行政权力交接清单或者在交接时推诿扯皮的;
(三)承接行政权力事项未及时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营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