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政发〔2023〕4号
千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鞍政发〔2023〕9号)精神,立足千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统计改革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文件公开发布)
2023年6月29日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打好打赢新时代东北振兴、辽宁振兴的“辽沈战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实现辽宁全面振兴的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千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各镇(街)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普查年份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利用本部门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本行业普查宣传和信息支持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建立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人才资源数据资料的核实与认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协调普查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统战部:按照当年年报单位和未报年报单位分别提供全区社团、宗教组织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全区宗教组织核实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区委编办:提供审批登记的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参与全区经济普查督查和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参与全区经济普查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指导;提供本部门管理、掌握和审批登记的相关企业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参与全区经济普查检查和指导。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行业单位名录资料。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资料提供;负责军民融合方面的相关事项;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区教育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教育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各教育单位及校区内各类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民政局:按照当年年报单位和未报年报单位分别提供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和社区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实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对单位清查、普查结果与本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应联合组织核查工作,共同确认核查后的差异名单。
区司法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事业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区财政局:提供区属国有企业单位普查方面的名录资料;安排区本级普查经费,将普查经费及时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提供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单位年度财务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区人社局:提供本部门社会保险系统中缴纳保障的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信息;负责人力资源和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中介服务方面的名录及普查方面的有关事项;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区住建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参与全区经济普查检查和指导。
区交通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运输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对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进出口企业及外资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普查单位、主要数据结果的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参与全区经济普查检查、指导。
区文广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全区文化、体育行业、休闲娱乐业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卫健局:提供本部门登记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诊所等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的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行业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或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核实和认定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相关行业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本部门管理单位的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区统计局: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业务培训、试点;负责组织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完成普查数据的采集、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和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资料发布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普查宣传及普查物资发放工作;负责经济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以及全区普查的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完成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查办法;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核实和确认工作;与区经普办共同对单位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单位清查、普查宣传和普查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一分局: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相关普查方面工作。
公安千山分局:负责安保服务,与区经普办共同做好其他普查方面事项。
区税务局:提供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配合经普办核对本部门审批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参与研究制定行政登记资料与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的比对核对;与区经普办共同对经济普查单位的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镇(街)迅速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千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千山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宇旭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李 霖 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郭 畅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田 浩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东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 楠 区委编办主任
隋增奇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付 刚 区发改局局长
李广跃 区教育局局长
申 革 区民政局局长
王国昌 区司法局局长
张锡斌 区财政局局长
王赓旺 区人社局局长
王 震 区住建局局长
王佩武 区交通局局长
张 斌 区商务局局长
刘政伟 区文广局局长
刘卓栋 区卫健局局长
张洪明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那廷国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孙 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沈庆昌 区统计局局长
蒋 巍 公安千山分局副局长
齐长霁 区税务局局长
杨清雯 市自然资源局一分局局长
倪 魁 东鞍山街道主任
李红岩 唐家房镇镇长
刘奎生 汤岗子街道主任
胡春锋 大屯镇镇长
张瀚原 甘泉镇镇长
赵 颖 区统计局副局长
吴丽文 区统计局副局长
郭星宇 区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沈庆昌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