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六病”调离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穿戴整洁统一的工作服,男不留长发,女不披发,化装淡而大方。
三、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凡检出患有以上“六病”的从业人员,要立即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五、食品经营者对被调离的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六、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调离的要有调离记录。
七、食品经营者对其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