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水库划界等4项省级水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水建管函〔2021〕87号)的相关要求,千山区太平沟水库、浦峪沟水库、下石桥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现将划界成果予以公示。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请在5日内向区水利局申请复核。
联系电话:2325617
千山区水利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