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治理楼顶屋顶标志牌匾的建议我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区政府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分别从治理管控和安装审批两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工作法律依据
2012年6月1日发布施行的《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置、转让和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提交虚假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2016年1月19日发布施行的《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综合执法中心在市统一部署下,对辖区内所有部位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楼顶违规设置广告及牌匾20处(其中广告9处;牌匾11处),作出行政处罚7家,已全部清理完毕,没有投诉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2年,我区在巩固前期工作成果的同时,加大户外广告牌匾的巡查力度,密切联系审批部门,继续开展楼顶广告牌匾整治工作。审批部门也将按时准守相关约定,及时审批新申请的楼顶牌匾。对楼体广告、楼顶广告、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在市住建部门进行,县区没有相关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