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政办发〔2022〕14号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2022年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2022年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2022年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6月 7日
千山区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千山区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共同做好暴雨应急工作。
1.3.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暴雨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我区范围内暴雨,及其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防御工作。
1.4.2 因暴雨因素引发水灾、地质灾害、农业灾害、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区气象灾害暴雨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
2.1.1 区气象灾害暴雨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水利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经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自然资源一分局、区武装部、公安千山分局、等有关部门。
暴雨灾害发生后,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鞍山市气象台提供的暴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服务信息,启动和终止暴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对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并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暴雨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2.2 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暴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暴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暴雨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5)区财政局:负责重大暴雨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7)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8)区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利用街区电子显示屏等快速传播气象预警信息,提高预警覆盖能力。
(9)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信息和受灾信息。
(11)区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江河、水库等水文与受灾信息;负责暴雨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负责组织协调及时快速播发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暴雨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3)区武装部: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地方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14)公安千山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15)自然资源局一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2.3 应急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区应急局。
3 应急准备和保障
3.1 指挥系统保障
基本指挥所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3.2 资金保障
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3.3 通信保障
3.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3.3.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3.4 装备保障
区政府、各镇街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3.5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监测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3.6 技术储备保障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暴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雨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雨灾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3.7 宣传和培训保障
3.7.1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3.7.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3.8 应急准备保障
经济、信息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安排指挥调度,对灾害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3.8.1 交通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3.8.2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3.8.3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3.8.4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应当加强对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应当根据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暴雨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暴雨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4.1.2 信息共享
民政、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健、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暴雨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气象灾害的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鞍山市气象台根据暴雨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暴雨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暴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4.3 预警准备
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暴雨灾害对本辖区、本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暴雨灾害可能发生时,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暴雨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
5.2 响应启动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按暴雨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
5.3 分部门响应
防汛部门要加强监测,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防汛抢险、灾害救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暴雨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教育部门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暴雨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5.4 现场处置
暴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暴雨灾害事件发生后,暴雨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6 信息公布
暴雨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暴雨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5.7 应急终止或解除
暴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鞍山市气象台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灾情调查和评估
暴雨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及居民住房等生活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3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1)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暴雨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暴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则
10.1 千山区暴雨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上级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时,涉及区发布不低于其所发布的预警级别。
(2)预警标准:
Ⅰ级预警
全区1/2以上区域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Ⅱ级预警
全区1/2以上区域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
全区1/2以上区域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Ⅳ级预警
全区1/2以上区域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0.2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附件:1.规范化格式文本
2.暴雨气象灾害应急启动令
3.暴雨气象灾害应急结束令
附件1
千山区暴雨气象灾害接警记录表
报警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 |
报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报警电话 | 接警人: |
应急处理措施建议 | |
领导批示 | |
处理结果 |
附件2
暴雨气象灾害应急启动令
关于启动千山区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的通知
:
年 月 日 时,我区 发生了(或可能发生)暴雨灾害气象灾害,已造成 (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鉴于 (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以及《千山区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 应急响应。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暴雨气象灾害应急结束令
关于结束千山区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的通知
:
年 月 日 时,我区 发生了(或可能发生)暴雨气象灾害,已造成 (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事件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响应,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以及《千山区暴雨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