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办文件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6-07 01-53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文件红头.jpg

                                  鞍千政办发〔2022〕11号

    红头分割线.jpg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目 录


     

    1概述....................................... - 4 -

    2应急预案的名词术语和组成.................... - 5 -

    2.1名词术语............................. - 5 -

    2.2应急预案的组成........................ - 6 -

    3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 7 -

    4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 8 -

    4.1总则................................. - 8 -

    4.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11 -

    4.3预防和预警机制....................... - 16 -

    4.4应急响应............................ - 24 -

    4.5应急保障............................ - 41 -

    4.6善后工作............................ - 50 -

    4.7附则................................ - 52 -

    1 概  述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编制和实施是检验各级指挥机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一把标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指导千山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增强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推动防汛抗旱工作,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 应急预案的名词术语和组成

       

    2.1 名词术语


        洪水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洪水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干旱风险图:是直观反映某一区域干旱风险信息的专题地图。

        大型河流: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00km2的江河。

        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0—5000 km2的江河。

        小型河流:流域面积在100—1000 km2的江河。

        大型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1.0×108m3的水库。

        中型水库:总库容为(0.1~1)×108m3的水库。

        小(Ⅰ)型水库:总库容为(0.01~0.1)×108m3的水库。

        小(Ⅱ)型水库:总库容为(0.001~0.01)×108m3的水库。

        警戒水位:江河、湖泊中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必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小洪水:水文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风暴潮:因大风或气压急剧改变造成河口或海滨水位异常升降的现象。

       

    2.2 应急预案的组成


        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为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镇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由于各级防汛抗旱目标、任务和措施不尽相同,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级编制。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编制,各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用于指导所辖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处理工作,下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与上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相协调。

     

    3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旱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3.2 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原则。在本级行政首长统一指挥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建立完善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机制。

     3.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科学调度,保障安全等原则。

     3.4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3.5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要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质量。

     

    4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4.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预案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4.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4.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4.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汛抗旱并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区武装部、基层民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8.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9.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4.1.5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洪涝、干旱灾害的发生,减轻其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河流、水库、城区、村屯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果树及蔬菜产区度汛安全;做到发生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垮坝,不涝地;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险,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旱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干旱造成的损失。


    4.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2.1.1 千山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千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千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全区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权限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4.2.1.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长担任总指挥,有关常委、分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应急部门、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局、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公安千山分局、自然资源局一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等组成。

    4.2.1.3 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监局以及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和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指挥部组织防汛救灾、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4.2.2 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4.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区管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水资源的调度,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4.2.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对规模以上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所有教育机构的汛期安全,加强师生校外完全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区城区防汛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及供水安全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为紧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公路、桥梁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设施农业的防灾减灾和农田防洪抗旱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时统计农业受灾信息统计工作和灾后动物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指导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汛期矿山尾矿(坝)、排岩场、非煤矿山及危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生产用蓄水池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行业管理,做好区域内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组织全区汛情与旱情的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抗灾救灾和灾民的救护及供水安全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防疫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对辖区内旅游景区进行安全管理,适时进行封闭管理,禁止搭建野外帐篷,确保安全度汛。

    区武装部:负责做好应急抢险队伍集结,配合做好地方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公安千山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自然资源局一分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交警支队:负责辖区内道路安全巡逻巡查,加强交通管制,配合各镇街做好行业工作,保障抢险物资车辆顺利通行。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防汛抢险及抗旱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防汛抢险及抗旱任务。

    4.2.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推广先进抢险科学技术;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及时掌握汛期气象形势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负责统计上报洪涝灾情;组织防办水情、抢险、物资等相关职能组的高效运转;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调配抢险力量。

    4.2.2.4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4.3 预防和预警机制



    4.3.1 预防预警信息


    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和市气象、水文部门联系,提供气象、水文预报。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3.1.2 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前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河流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属地应在迅速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同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出预警。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视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鱼、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各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3.2 预防预警行动


    4.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按险情、灾情需要调配防汛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4.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据有关部门报告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泥石流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区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3 预警支持系统


    4.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3.3.2 预案、方案

    (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区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3.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小型水库防洪调度及应急响应期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级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2 Ⅰ级应急响应


    4.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河流发生大洪水以上级别洪灾;

    (2)河流重要河段或其他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3)水库发生垮坝;

    (4)东部山区预报将降特大暴雨(300毫米以上);

    (5)全区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全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人口比例达41%以上。

    4.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区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抗旱预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并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3 Ⅱ级应急响应


    4.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一条河流发生大洪水;

    (2)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5)东部山区预报将降特大暴雨(200至300毫米);

    (6)全区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全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人口比例达21%-50%。

    4.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分管业务的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4小时内派出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4 Ⅲ级应急响应


    4.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东部山区预报将降特大暴雨(150至200毫米);

    (5)全区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1%至31%;以及因旱造成全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人口比例达11%至21%。

    4.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区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5Ⅳ级应急响应

    4.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河流发生一般洪水;

    (2)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东部山区预报将降暴雨(100至150毫米);

    (5)全区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21%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全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人口比例达11%以下。

    4.4.5.2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业务的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区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3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依法组织抗洪抢险。

    4.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民政、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要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区域内人员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对于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立足防患于未然,随时掌握险情变化,积极做好防御。入汛后,有关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易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山村进行调查摸底,必要时对陡坡危害做勘测分析,并认真编制防御预案。事发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负责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事发地武装部门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管理、民政、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如需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4.6.5 干旱灾害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严重以上、中度、轻度3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严重以上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中度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3)轻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e.关注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f.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健加强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4.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7.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4.7.4 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7.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并及时续报。


    4.4.8 指挥和调度


    4.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4.9 抢险救灾


    4.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4.9.5 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4.10.1 各镇街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4.11.2 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4.12 信息发布


    4.4.12.1 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4.13 应急结束


    4.4.13.1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5 应急保障



    4.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4.5.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4.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4.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防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再行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区政府同市政府协商,由市军分区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北部战区有关指示、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抢险队伍的骨干进行技术培训。要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汛前演练,达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水平。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4.5.2.3 供电保障

    发改部门协调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4.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4.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c.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d.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物资,并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防汛抢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e.东部山区的镇街、村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f.严重缺水镇街、村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a.区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镇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区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4.5.2.8 资金保障

    区财政安排区级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及抗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4.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5.3 技术保障


    4.5.3.1 加快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完善全区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和完善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和完善全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做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5.3.2 加大水旱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抗旱科技水平。

    4.5.3.3 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4.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4.6 善后工作



    4.6.1 救灾


    4.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4.6.1.4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6.3 水毁工程修复


    4.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4.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7 附则



    4.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