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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方式
    时间:2022-04-27 09-27来源:财政局作者:点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这里的表述用的是“应当”,应当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而不是说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还是不招标。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有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其实都是“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都要适用政府采购法。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有一些是因为特殊原因可以不招标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利技术;三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是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综上,政府采购工程要么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要么必须不招标,适用政府采购法。二者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限,不可逾越。

    另需注意的是,财政部于2014年底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依法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明确该方式可以适用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因此,目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