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办文件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3-08 01-36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鞍千政办发2022〕5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现将《千山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政府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合同管理,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含区政府直属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驻区单位,下同)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除区政府另有指定外,区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

      (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

      (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

      (四)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

      (五)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

      (七)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关于移交工作,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凡以区政府所属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和区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区政府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主管部门或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区政府合同签订部门和政府指定负责合同项目的部门,统称合同承办部门。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六条 在政府合同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八条  签订政府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就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

      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负责或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并就磋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同时,应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或需经区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需要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制部门派员参加。

      第九条  谈判人员或者谈判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并记录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谈判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政府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应为中文文本。确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原则上应以中文文本为准或者优先。

      政府合同项目涉及保密事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定。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签订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前,原则上应送交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合同审查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议定。

      第十三条 对政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

      (二)合同中政府一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包括对约定事项是否享有法定职权或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四)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五)合同中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

      (七)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八)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十)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及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三)合同前期准备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四)谈判备忘录等政府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五)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按有关规定应履行审批手续的政府合同,应在批准后签订。按有关规定应履行备案手续的政府合同,应在签订后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承担督促、监督义务履行的职责,及时主张请求权。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张权利,做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区政府签订的政府合同或经区政府批准签订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应对方案且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会同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查明情况及原因,搜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评估合同争议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制定应对方案。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与争议另一方协商、沟通,寻求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承办部门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当全面搜集有关对方违约、对方违约给政府一方造成的损失、政府一方履行合同情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积极维权。

      第二十一条  因政府合同争议被诉或被提请仲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应诉准备并积极应诉。委托区政府法制部门代理诉讼、仲裁的,应第一时间将有关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章  合同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区政府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包括:

      (一)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凭证、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五)签约审批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七)履行情况记载;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九)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履行完毕后,除区政府另有指定外,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并另行移交一份至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四条  因人事变动或机构调整,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负责合同文件资料保管及归档管理的专人发生变化的,应明确新的保管人员。原保管人员应在办理完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才可离任。原保管人员离任后,继续履行合同保密义务,直至合同到期。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