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千山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千山区水政监察大队,由其代行千山区水利局进行千山区域的水行政处罚权。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限为五年。受托方千山区水政监察大队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水行政处罚,超出权限内水行政处罚由受托方承担后果。
委托机关:千山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雨轩
受托机构:千山区水政监察大队
机构负责人:李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