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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17 10-12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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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千政办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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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千山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28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2022〕28号),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全域政务服务驿站建设成果,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全力打造“办事方便”营商环境,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结合千山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公平可及,充分发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作用,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一致、深度融合、均衡发展。

    2022年年底前,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区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动态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覆盖,“跨省通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2025年年底前,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电子证照逐步实现互通互认;“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免证办、集成办”等更加好办易办;建成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1.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2.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印发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千山区实际,区有关部门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全面梳理本区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并对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基本目录及其要素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以及与权责清单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修订完善千山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3.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落实国家、省、市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按照“最小颗粒化”原则,制定千山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市、县两级“十四统一”基础上,不断扩大统一要素范围。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流程规则、权责划分、流转程序等要求,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通办”“跨省通办”,满足企业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4.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基于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完善我区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推动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我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分级审核和实施关联。

    5.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按照国家、省、市政务服务标准总体框架设计和标准化工作指南,落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级等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我区配套工作机制。依据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推进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细化实施,提高一体化平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6.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开展审批,不得超范围审批;严格按照我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优化帮办、导办等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完善“不计时环节”限时办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7.规范审批监管协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密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审批和监管联动,实时共享审管信息。对划归行政审批局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建立系统信息实时交流机制,行政审批局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局同步共享,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

    8.规范中介服务。严格落实省、市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或上级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用好用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推行中介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各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9.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规范我区各级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社保、医保等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要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作为“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标准化建设需配套齐全硬件设备,并制定相关规章审批制度。

    10.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提升综合咨询窗口功能,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设置综合窗口,将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事项整合到同一类综合窗口,变“跑多窗办”为“一窗办多事”。设置帮办代办窗口,完善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专业的全链条指导和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市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完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设,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11.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各部门要加大现场审批授权力度,对适用“收件即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受理,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职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

    12.统筹网上办事入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应用。 

    13.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管理。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对事项类型、属性、情形开展颗粒化、精准化梳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推进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与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14.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自助终端等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15.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应用,推进《关于规范便民服务站建设工作通知》工作,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我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办事指南等“一源多端”服务能力,实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线上线下多端提供同源同质服务。

    16.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考核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完善评价、核实、整改、反馈、回访、监督全流程政务服务评价闭环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采取现场邀评、短信邀评、电话邀评、智能PAD邀评等方式,充分给予评价人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17.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深化“一件事”改革,推进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集成式服务,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拓展“一件事”服务范围,推进入学、公民身故、军人退役、就业等方面“一件事”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一次办好”的要求,重构多部门业务流程,加大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18.推广“免证办”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电子化归集,实现“应归尽归”。推动社保医保、就业创业、不动产登记、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使用电子证照。政务服务过程中,要通过直接取消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凡是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是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19.实行“就近办”服务。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原则,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围绕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领域,推动更多高频事项服务应用在自助终端发布,探索集成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行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20.推动“网上办、掌上办”。按照“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做到“应上尽上”,实行“一网通办”,并进一步推广宣传“辽事通”平台应用。       

    21.推进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对告知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2.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全区各类政务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水电气热、电信、法律援助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要依法加强与邮政快递等各类寄递企业的合作,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预约、延时、错时服务,解决窗口办事集中,排队等候时间长等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工作,区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针对本方案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实做细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各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平台、便民热线等运行管理,规范事项梳理、数据共享、标准实施、管理培训、日常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统筹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力量配备。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统一配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办事窗口服务;有条件的可统一配备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切实提高综合窗口服务水平。加强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营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政务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力量配备。

    (四)加强法治保障。聚焦政务服务优化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我区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将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以立法或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

    (五)加强安全保障。强化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压实各部门责任,分级做好平台建设运营和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强化政务服务和数据共享利用中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确保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

    (六)加强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为企业和群众享受政策红利创造便利,及时总结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展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并在全区复制推广。

     

    附件: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清单


      
     

    附件: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任务清单

    重点任务工作内容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一、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1.依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修订完善千山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真对照省、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市级权力下放、调整、回收等工作实际,开展千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修订工作,形成千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在市政务服务网和千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2.全面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兜底性”材料一律取消。提高即办事项比例。1.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无依据或私自增设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2.取消“兜底性”申请材料。3.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压缩承诺办理时限,提高即办事项比例。区营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3.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自设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标准化工作。认真对照国家、省、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填写维护标准和操作指南,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设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进行维护、同步。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三)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4.依托省政务服务事项库,根据自身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各部门依据权力下放、回收、取消、调整等工作,实时在省库和市平台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业务衔接指导机制,确保无缝衔接、平滑过渡,防止出现审批服务断档。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5.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认真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要素,核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确保同类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十四统一”。区营商局、区市场局、区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四)强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6.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梳理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形成制度成果汇编。跟进了解落实情况。区营商局、区委党群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7.贯彻落实省“全省通办”事项清单,制定出台“全市通办”事项清单,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相关通办专区,提供通办服务。1.各部门落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线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专区模块,线下融入大厅通办专区提供服务。2.各部门梳理市、县两级“全市通办”事项清单,对“全市通办”事项的申请要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要素进行规范统一,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将“全市通办”事项根据实际,按照“就近办、一次办”原则,纳入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场所办理,提供“全市通办”事项帮办代办服务。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8.各部门依据国家政务服务标准框架,完善本部门配套标准规范,实行标准运行闭环管理。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政务服务标准框架,制定完善我区配套标准规范,实行标准制定、试点验证、审查发布、推广实施、效果验收和监督保障等闭环管理模式。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
    (一)规范审批服务行为9.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开展审批,不得超范围审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明确申请要件、办理环节等要素信息,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实施审批服务。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10.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优化前置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事项申报辅导。1.认真落实《鞍山市政务服务大厅运行规范》要求,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备案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政务服务效能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2.聚焦提升“事前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前置工作体系,推动咨询服务、预审服务、帮办服务前置化,增强群众办事便利度。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11.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不计时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完善限时办理机制,制定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梳理形成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等不计时环节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部制定承诺办理时限,制定限时办结制度文件,对预警提醒、具体情形、信用修复、问责处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12.按照省、市直部门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一事联办”等工作。根据省、市“一事联办”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一事联办”事项清单,各部门按照“一事联办”相关审批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做好“一事联办”业务审批工作。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0月底前
    (二)规范审批监管协同13.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和边界,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明确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边界,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积极探索创新思路和方法,集合行政审批改革方面和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制度创新,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全程标准化、程序化,实施分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达到审批与监管无缝有效对接,在审批和监管全流程实现闭环管理。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0月底前
    14.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互共享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结果信息等审批信息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同步共享。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挂载、共享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结果信息等审批信息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同步共享。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三)规范中介服务15.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1.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落实省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规范清单之外中介服务事项。2.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区市场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16.各部门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清单管理机制,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17.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严格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区发改局、区营商局等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四)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18.调整政务服务综合性办事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规范服务时间、服务区域等标识。1.按国家、省、市要求,统一规范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综合性办事场所名称,在办事场所显著位置加挂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牌子。2.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综合性办事场所显著位置和相应区域悬挂服务时间、服务区域标识。区营商局、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19.建立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办理,要做到“应进必进”。制定“进驻事项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事项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20.社保、医保、公证、公积金、不动产等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要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作为“分中心”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1.区级社保、医保、不动产等8个专业分中心按照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规范统一管理,提供规范服务。2.区级社保、医保等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要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作为“分中心”纳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区营商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五)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设置21.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严格落实《辽宁省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化指引》要求,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相关服务。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22.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进一步提升综合窗口建设水平,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根据实际业务特点,设置无差别、重点领域、“一件事”等综合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1月底前
    23.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设置帮办代办窗口,配备帮办代办专员,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24.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等通办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1.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设置“区域通办”窗口,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市内通办”事项纳入一窗服务。2.明确通办事项、办理渠道、工作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25.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要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兜底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及时解决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遇到的“疑难杂症”,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兜底”“暖心”服务。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六)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业务办理26.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事项必须在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杜绝“体外循环”。明确进驻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的事项清单和对应办理部门,通过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等工作举措,掌握各大厅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确保进驻事项在中心实质运行,杜绝“体外循环”。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27.政务服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业务综合授权的“首席事务代表”制度,推动更多事项即时办结。推动各级进驻中心的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并落实“首席事务代表”制度,将部门业务综合授权首席代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及时办结。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七)统筹网上办事入口28.统筹推进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移动端应用。1.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市一体化政务平台和“辽事通”移动端升级改造功能需求,并及时反馈市营商局。2.区营商局全面汇总市一体化政务平台和“辽事通”移动端升级改造功能需求。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29.负责推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应认尽认”工作要求,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认领维护事项,并在市政务服务网同步发布,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咨询辅导、帮办代办和业务办理等服务。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30.各部门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各部门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及移动端应用要逐步将申报、受理、办结等环节整合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辽事通”实施,办理过程数据实时共享。按照“一网通办”工作部署,将本地区、本部门建设的自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及移动端全部接入市一体化平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依托市政务服务网提供事项发布、网上办理等服务,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办结”。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31.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立足广大老年群体实际需求,完善各级政府网站、优化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等功能设置及应用。区政府办、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八)规范网上办事指引32.各部门按照“最小颗粒化”原则,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拆分服务主题,通过问答和情形选择,精准定位申请人所办事项,形成定制化办事指南,准确引导申请人进入办事流程。1.按照“最小颗粒化”原则拆分服务主题,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对外展示办事指南。2.增设在线问答和情形选择功能,提供清晰易懂的服务指引。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九)提升网上办事深度33.精简办事流程,推动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提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深度,全面提升“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零跑动”等业务比例。1.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进一步“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次数”,严格落实《鞍山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暂行)》,除涉及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部事项依托市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办理功能,优化完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业务模式。2.加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宣传推广培训力度,为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创造便利条件,做好宣传引导、咨询辅导、帮办代办等各项服务,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线上办理业务,全面提升“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零跑动”等业务比例。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十)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34.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源多端”服务能力,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同源发布、同步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线上线下并行、多端同源同质提供服务。1.及时将省政务服务事项库认领事项同步至市一体化平台,并在市一体化平台做好事项认领、维护工作,确保省库事项与政务服务网展示事项数据同源、服务指南一致。2.定期对自助申报机、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核查,确保事项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十一)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35.已实现网办的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自助终端等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渠道。保留线下窗口、自助终端等办理渠道,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渠道。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36.申请人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额外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杜绝线上线下“两层皮”“二次录入”等问题。1.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2.申请人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额外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区营商局、各政务服务分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37.各部门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1.围绕本地区、本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持续梳理政务资源需求,提出数据调用申请。2.结合市一体化平台共享数据接入情况,及时做好政务服务事项配置,确保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可以自动调取政务数据。3.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38.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各级各类政务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好差评”评价渠道(政务网评价、PAD、二维码、短信、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39.健全“好差评”管理体系,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功能,完善“好差评”诉求受理、转办、核实、整改、反馈、监督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落实《鞍山市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好差评”评价回访工作方案》(鞍互政办发〔2021〕1 号),细化完善“好差评”回访工作机制,依托市12345服务热线平台实行受理、转办、核实、整改、反馈、监督闭环管理。区营商局、区党群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十二)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考核评价40.各部门推进本部门所有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含线下评价终端等)与“好差评”系统对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认真整改差评,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做到“合理差评100%整改、实名差评100%回访”。1.按照“好差评”系统对接技术标准,各自建业务系统全部对接省“好差评”系统,在受理后、办结后两个环节,实现线下PAD、自助终端和线上网站、短信等“好差评”评价功能。2.细化完善“好差评”评价回访制度,明确回访对象、回访流程、回访方式及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核实、整改及反馈机制。3.加强“好差评”评价推广应用力度,各部门通过“好差评”评价监督自身政务服务工作,主动宣传引导办事人评价,力争每笔业务都有“好差评”评价数据。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9月底前
    41.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加强“好差评”评价宣传推广,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大厅等渠道主动公开评价渠道、评价方式、评价流程,积极引导办事群众对服务进行评价,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7月底前
    42.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细则和评分机制,强化结果运用,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营商环境建设指标考核体系。区营商局、区督考办2022年12月底前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广“免证办”服务43.各部门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清单,梳理本部门制发证照,制作电子证照,开展电子化归集,实现企业和群众常用电子证照“应归尽归”。1.对照国家、省、市电子证照目录清单,逐一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结果,围绕尚未制作电子证照清单,依托省、市电子证照系统开展电子证照制作工作,确保电子证照“应做尽做”。2.将电子证照生成、上传纳入审批环节,确保电子证照实时上传,将存量证照批量转化为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照“应归尽归”,提供电子证照准确性、有效性。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44.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创业、不动产登记、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全面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服务,实现全省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认互通的工作安排,推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创业、不动产登记、以及企业登记、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等应用场景全面使用电子证照提供服务。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局等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45.各部门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完成事项办理所需申报材料与政府部门核发证照等材料的关系绑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要通过直接取消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1.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数据需求情况,推进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完成事项办理所需申报材料与政府部门核发证照等材料的关系绑定。2.严格落实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相关工作安排,已实现可共享调用的电子证照等政务数据,一律免予提交。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
    (二)开展“就近办”服务46.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梳理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办理方式,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培训力度;各部门在人员、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等区直各有关部门2022年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