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文件
鞍千农字〔2021〕37号
千山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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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34号),《鞍山市农业农村局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鞍山市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农发〔201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申报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项目的对象为鞍山市辖区内工商注册,并对本地区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的各类经营主体等。
二、补贴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经营主体应达到年综合利用或加工秸秆原料1000吨以上。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方案要求的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利用本辖区秸秆原料,给予市级补贴6元/吨。对同一个申报项目或相同地块的秸秆,国家、省、市已享受秸秆专项补贴资金的,原则上从高不兼得,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补贴年度
2020年5月1日一2023年4月30日利用的秸秆原料。每年度时间自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止。
五、补贴程序
(一)申报程序。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经营主体,且利用千山区辖区内秸秆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汇总申报市级补贴。申请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向秸秆产生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各项目属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达到条件的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注册地为我区的同一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在多个镇、街存在秸秆收集情况的,由企业注册地镇、街作进行审核申报;注册地非我区综合利用主体,由秸秆产生地镇、街进行审核申报。)
(二)上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2)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项目审核验收报告;
(3)上报文件一式三份,附《—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三)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上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联合行文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四)申报及验收时间。区级部门每年度接收申报及验收时间为5月1日至7月15日,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资金下拨。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核准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申报镇、街,拨付至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六、组织领导及相关要求
(一)各镇(街)要进一步深化秸秆综合利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的统一安排,积极组织实施,谁申报,谁负责。要制定完善的补贴资金核实、发放、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农户、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政企联动的共同推进机制,促进全区秸秆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确保全区秸秆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秸秆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全区纳入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范围的经营主体在千山区政府网站和镇(街)、村显要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根据公示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
(三)秸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取消经营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千山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项目领导小组
附件2:千山区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项目申报书提纲
附件3:—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贴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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