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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06-08 01-01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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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千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千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千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履行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加快形成营商环境好、创新能力强、区域格局优、生态环境美、开放活力足、幸福指数高的振兴发展新局面,全力打造绿色制造强区、休闲康养胜地、生态宜居新千山,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区委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千山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任务,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立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实际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奋发有为推动鞍山新发展。

    四、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负责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区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区长离鞍期间,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区长离鞍期间,由区长指定其他副区长代行公务接待、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十、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贯彻“一镇一园一业”发展定位,加速推动钢铁、矿山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四产融合”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双鞍”融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全面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持续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五、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扎实实办好各项社会事业,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服务和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六、全面履行生态保护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鞍山。

    十七、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着力深化农业农村、财税金融、公共服务、权力运行等各领域综合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全面释放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能。

    十八、全面加强对外开放合作。紧跟中央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精准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融入辽宁自贸区和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着力深化与南京对口合作及国内外友好城市交流,进一步加大“走出去”和“请进来”工作力度,加快“飞地经济”建设,全力构建开放型地区经济。

    十九、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数字政府的应用场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治理水平,全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大力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区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三、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区政府规章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区长协调,重要的报区长审定;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六、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三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三十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督查落实工作制度,把督促检查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制定督查计划,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完善政府效能绩效考核制度。定期督查、核查复核、督促整改、通报或专报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二、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区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汇总,经区政府办主任审批后,由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区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四十三、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并安排部署区政府每周重点工作;

    (二)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四十四、区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五、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会议要充分准备,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四十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除参加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及活动、因公出访或出差、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四十八、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力求开短会、讲短话、重实效。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出席。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四十九、通过部门商洽在本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五十、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五十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无明确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不得流转。

    五十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或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须履行会签程序。遇有分歧的事项,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对分歧事项的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与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由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四、区政府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区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署。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的由区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须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直接向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五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简报须经区政府办公室核准,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区经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区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

    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要情况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鞍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鞍外出,一般应提前3天(不含出行当日)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二、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规定,牢记宗旨和使命,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七十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二、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三、受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七十四、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七十五、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