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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5-28 10-35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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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千政办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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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政府相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政府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千山区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以及鞍山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配合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衔接《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服从鞍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要求,衔接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编制的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及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作为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措施的监督落实;批准转发鞍山市下达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批准转发鞍山市下达的I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负责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转发鞍山市下达的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转发鞍山市下达的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的通知;传达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建立与区指挥部联动机制,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加强本辖区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控力度,努力减轻污染影响。负责加强秸秆焚烧管控。


    4.区有关部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

    区发改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配合环保局协助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区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根据应急级别宣布中小学停课放假。

    区财政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保障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与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沟通联络并适时发布全市污染情况,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指导和协助限产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负责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区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区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活动指导工作,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负责城区道路保洁,增加路面洒水抑尘频次,负责裸露地面绿化覆盖洒水、负责管理垃圾焚烧;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交通局:负责查处货物运输车辆(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未覆盖上路行驶,查处运输扬撒车辆,配合交警部门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区卫健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区商务局:监督并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按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监督落实燃油品质升级工作。

    公安千山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制;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

    交警千山大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采取机动车临时限行管制。

    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程,监督并指导矿山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应急期间的限产停产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相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根据大气污染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 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 AQI日均值大于200并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并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接到市指挥部预警发布、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等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转发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并通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作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为现场负责人并组织协调

    (四)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污染源减排措施。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制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应划定限行时间和区域。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实现减排。

    (2)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对涉及供暖的民生企业采取应急管控措施,要确保民生不受影响。

    (3)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纳入工业源减排清单并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应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可以达到的排放限值。企业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自职责内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区教育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医疗保障。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扬尘减排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④其它措施。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区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加大对上路机动车执法检查频次;严禁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上路行驶。

    工业减排措施: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防治措施: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所有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程产生扬尘的工序停止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建筑工地及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取密闭存放或者覆盖等措施;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抑尘频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城区周边矿山的排岩作业。

    ④其措施。禁止全区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烧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


    (3)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措施。区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停课(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建议区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减少小型车上路行驶。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企业运输减排措施: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五)响应终止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解除指令,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公开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指挥部应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同时发布正确引导性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命令,负责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指挥部、公众、媒体等的监督。


    (八)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各自负责的减排措施和减排清单进行评估。应急响应日报和总结评估报告由各成员单位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五、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一)编制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

    有效应对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本底线,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根本途径。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精准减排。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基于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绩效分级办法,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分类施策。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二)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三)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区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计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四)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本技术指南要求。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五)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本指南执行。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六、应急保障


    (一)财力保障


    区财政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把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二)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各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车辆保障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区直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区直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应向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实施与解释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鞍千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2.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