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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时间:2021-02-04 11-28来源:作者: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扎实推进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高公用事业工作服务水平。现将我中心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2020年,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制发布等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1〕1号)的具体要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中心管理职能和政务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制作数量
    本年新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3
    117.3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千山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