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千山区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办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2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千山区住建局 | 企业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3 | 对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检查以及对备案项目的抽查 | 其他建设工程 | 千山区住建局 | 其他建设工程 | 备案的材料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4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千山区住建局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审批和修复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千山区住建局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审批和修复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6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千山区住建局 |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 审批和修复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7 | 对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处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千山区住建局 |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8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2.《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规定,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 千山区住建局 | 工程建设单位 | 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9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千山区住建局 |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工程质量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10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千山区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 | 安全生产条件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
1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千山区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 随机抽查 | 20% | 每年1-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