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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时间:2020-11-10 02-23来源:审批局作者:点击: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9〕386号)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申请人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发改委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窗口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经省发改委初审、审核,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改委将不予受理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在1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