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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时间:2020-11-10 02-22来源:审批局作者:点击: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2013年4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二)路产路权保护管理;(三)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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