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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时间:2020-11-10 10-34来源:审批局作者:点击: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十二、省农委(3项) (一)下放2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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