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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0年鞍山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11-21来源:民政局作者: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扶贫办:

    现将《2020年鞍山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鞍山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解决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坚中之坚的托底之网、最后防线。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收官阶段任务,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以赴抓好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相关文件落实,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摸排核查,健全部门协同联动兜底机制

    工作目标:密切关注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推进措施:一是要认真落实《鞍山市民政系统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工作方案》(鞍民发〔2020〕19号)文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开展贫困群体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尤其要密切关注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已脱贫人口基本生活状况,建立工作台账,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要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二是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新冠肺炎患者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三是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推进政策衔接,精准落实落细脱贫兜底政策

    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尽可能降低兜底救助门槛。

    推进措施:一是继续提高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5%以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提标后的低保标准的1.3倍,且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达到一致。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加强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原则,对提标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加大对贫困地区提标幅度的指导力度,确保全市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始终高于扶贫标准。结合全市农村低保提标工作,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算,按新标准给予救助。二是梳理查找纠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围绕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重点检查是否全面落实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是否存在临时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不强问题,是否存在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保障不及时不到位问题,是否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是否存在“该享特困吃低保”、“特困低保重复救助”等问题。三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鞍民发〔2019〕75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劳动能力子女赡养费收入和灵活务工收入按现行标准减半计算;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养、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直接纳入农村低保,简化优化申办程序,对其家庭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缩短审批时限,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合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给予减免;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可按原政策继续给予一定时期的低保渐退期。四是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增加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五是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鞍民函〔2019〕19号),取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临时救助户籍限制和救助次数限制,按照不同困难类型实施差别救助,落实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属于急难型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努力提升兜底保障效益。六是持续落实好价格联动机制。会同发改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七是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鞍民发〔2020〕11号)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或人员,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三)着眼重点对象,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工作目标:实现特殊困难群体稳定脱贫

    推进措施:一是完善孤儿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二是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全国农村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工作,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三是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推进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四)突出重点方向,加大重点地区兜底攻坚

    工作目标:加大对脱贫攻坚任务重地区的支持力度

    推进措施:一是根据全市1754名未脱贫建档立卡人口和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7978名已脱贫人口统计数据,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向岫岩县、台安县倾斜。二是引导社会组织,加大对岫岩县、台安县的支持力度。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层层压实责任。市民政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分解、责任分工、进度安排、调研督导、问题破解、效果评估等工作。2020年4月底前,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形成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工作举措和落实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没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要结合实际,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重点聚焦到脱贫成果巩固提升、解决好相对贫困问题。

    (二)强化数据比对,实现精准认定。要加强脱贫攻坚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鞍山市城乡困难户帮扶平台助力脱贫攻坚。各级民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低保系统数据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录入数据真实、精准、全面,更新及时。要定期与同级扶贫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发现问题,协调同级扶贫部门妥善解决,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人户、表册、系统数据相一致。要充分发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机构的作用,确保相关数据来源准确无误。

    (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督导检查。民政、扶贫部门    要加大调查研究,定期开展督促调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本领域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责任明确、措施精准、取得实效。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务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要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防范“脱保”、“漏保”,把作风建设贯穿于脱贫攻坚全过程,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提供坚强保证。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性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将及时梳理各县(市)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提炼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推进落实情况将纳入2020年市对县(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