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千政发〔2020〕6号
千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河湖划界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辽河长办〔2017〕2号)和《鞍山市城市河流划界设桩成果报告》等文件精神,我区完成了对桩石河、李氏房河、名甲河、杨相屯河及太平沟水库、下石桥水库、浦峪沟水库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本次划界按照水利部、辽宁省统一的管理和技术要求,进行管理范围划定。对于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对于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一定范围;对于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本次水库划界对于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执行,小型水库参照确定。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禁止任何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千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