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批复
鞍千环审字[2020] 005号
关于鞍山市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塑料包装膜
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鞍山市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鞍山市恒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200吨塑料包装膜、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评价因子、评价标准、环境保护目标选择正确,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本《报告表》经过补充修改后,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四家子村,租赁鞍钢房产供暖公司厂房进行建设,占地面积3753.2平方米,厂区内主要构筑物包括生产厂房(1座,含办公室)、仓库(1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塑料吹膜机、冷却机、热切机、制袋机、高速干式复合机、彩印机、分切机等,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膜、包装袋生产,设计年产塑料包装膜、包装袋1200t。项目总投资280万元,环保投资19万元。
三、在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的熔融塑化、挤出吹膜、印刷、复合、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车间东部;在吹膜机上各自安装一个集气罩(8个),凹版全自动电脑套色彩印机采取全封闭措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1号排气筒排放,车间西部:七色彩印机及高速干式复合机上方各自设置一个集气罩,固化室封闭,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2号排气筒排放,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相应标准。
2、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所有设备均设置于厂房内,合理布设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以及距离衰减、绿化降噪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3、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用于农田灌溉。
4、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中废边角料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容器桶、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有所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千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