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2月16日—2020年2月2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批复
鞍千环审字[2020] 004号
关于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新建一条塑料编织袋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辽宁弘业永盛包装有限公司新建一条塑料编织袋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评价因子、评价标准、环境保护目标选择正确,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本《报告表》经过补充修改后,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项目位于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鞍海路1679号,租用原海城市天泉纺织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区进行建设,厂区总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成品库房、与辅助厂房之间的封闭连廊及相关附属设施,生产厂房、附属车间、办公楼等依托原有,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项目新建1条塑料编织袋生产线,主要用于食品包装,设计年生产编织袋4600t,其中年产塑料编织袋2400t、复合塑料编织袋2200t。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55万元。
三、在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的拉丝、彩印、复膜、吹膜、柔版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拉丝车间废气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彩印、复膜、吹膜废气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柔版印刷、热切废气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由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满足《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经专用烟道引至建筑顶层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所有设备均设置于厂房内,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3、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厂区现有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4、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和沾有油墨的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处理,空油墨桶及稀释剂桶。废印刷版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原供应商回收利用,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原料废包装材料厂区收集箱收集、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有所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千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