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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关于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的通知
    时间:2019-10-28 09-52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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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千政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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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关于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千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切实保护和提升河流水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鞍山市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要求,本着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千山区辖区河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2015年);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

    《中共鞍山市市委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字〔2019〕79号);

    二、工作目标

    完成辖区内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划定,对于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见附件1:术语和定义)关闭或搬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改善和提升辖区河流水质。

    三、编制范围

    编制范围为千山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杨柳河、大孤山河沿岸两侧300米,河流总长度约59.9公里,其中杨柳河长约48.9公里、大孤山河长约11.0公里;流经区域包括对桩石(原大孤山)、唐家房、汤岗子、大屯和东鞍山等5个镇(街道办事处)。

    四、区域及河流介绍

    千山区隶属于鞍山市,位于辽东半岛北端,辽河平原的中下游,地处东经122°49′-123°14′,北纬40°55′-41°12′。东与铁东区、辽阳县毗连,西、南与海城市为邻,北与铁东、铁西接壤。亦城亦乡,城乡交错。

    千山区属辽东台地和辽河下游平原的过渡带,即山区与平原衔接的斜坡带,地势自东向西倾斜,到处呈现丘陵与漫岗坡地等地貌,结构为“八山半水二分田”。区内山地最高点位于大屯镇英不落村东南山,海拔620.8米,最低点位于甘泉镇双庙子村,海拔16.8米。  

    千山区是杨柳河发源地。杨柳河流域地形多样,既有侵蚀构造的中低山,也有剥蚀构造的低山丘陵,还有冲洪积河谷阶地,而且分水岭界限清楚、流域闭合、出口单一,河流源头比降较大,进入冲洪积河谷阶地则比降变得较小。杨柳河分杨柳河干流、大屯支流、唐家房支流。

    杨柳河大屯支流发源于大屯镇英不落村南北沟上缘,流域面积110.63平方公里,途径石牌路、东房身、腰屯、白石寨、驸马营、大屯、河东、孟家、大龙岭、候爵屯、地所屯、中所屯等村屯,于东鞍山镇房身村与杨柳河干流汇合至西鞍山脚下出境,最终在海城市腾鳌镇小河口注入太子河。

    杨柳河唐家房支流发源于唐家房镇摩云山,流域面积83.24平方公里,流经唐家房镇全境,包括唐家房、李氏房、顾家房、鸡王屯、学房、侯爵屯、谢家堡、地所屯等村屯,于东鞍山镇房身村与杨柳河干流汇合后至西鞍山脚下出境。

    大孤山河流经对桩石街道的对桩石村、下石桥村、花麦屯村,于花麦屯村北侧出境。

    五、畜禽养殖区分类

    将行政辖区内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两侧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两类。

    1、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本次划定未设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划定思路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河水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为基本原则,以沿河两岸300米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基于千山区实际情况,以各镇(街)形成的辖区沿河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为基础,征求区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强调划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划定区域的界限分明性;结合河道建设、镇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划定工作;划定区域依规进行,宜小不宜大,沿河形成完整连贯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七、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本次禁养区划定区域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禁养区划定总面积约为41.97平方公里,河流总长度约59.9公里,其中杨柳河长约48.9公里、大孤山河长约11公里。(注经纬度为:北纬41°03'44至40°56'37",东经122°54'01 "至123°04'23"。),禁养区为不规则形状(具体详见附件2: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八、畜禽养殖关闭和搬迁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必须关闭或搬迁。

    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2019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底前,区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九、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村(社区)要大力加强面向公众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2、把严关口,严格管理。各镇(街)应严格按照沿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在沿河畜禽养殖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3、各司其责,严格审批。区发改、水利、环保、农经、住建、自然资源、营商局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政府将根据沿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要求,明确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实绩考核范围。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相关的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方案要求。

     

    附件1:术语和定义

    附件2: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鸭鹅存栏200只以上;羊存栏量4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200只以上。

     

    附件2:

    千山区杨柳河及大孤山河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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