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山区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情况一览表 | |||||||||
| 单位:(公章) 千山区司法局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主要领导签字: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处理意见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备注 |
| 1 | 对违规违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罚 |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的变更规定的;(三)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 保留 | 1、司法所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提交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矫正规定证明材料及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2、区司法局矫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矫正对象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1、违反矫正规定证明材料;2、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将所需资料补全;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形的给予处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处罚。 | 千山区司法局 | 事项名称修改:由原来“对违反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罚”改为“对违规违纪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处罚” | |
| 2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保留 |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告知 | 7日 | 1、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基层科审查报分管领导批示后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3、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局班子会讨论出具处罚决定书 4、警告:警告以上处罚送鞍山市司法局 | 千山区司法局 | |
|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保留 |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告知 | 7日 | 1、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基层科审查报分管领导批示后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收集证据3、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局班子会讨论出具处罚决定书 4、警告:警告以上处罚送鞍山市司法局 | 千山区司法局 | |||
| 填报人签字: 孙亚楠 联系电话:2310061 | |||||||||
| 1.事项类别:分别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权力。此表按事项类别分类填写,一个类别一张表。 | |||||||||
| 2.设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要有上位法依据。要引用依据的全程、文号具体条款项及内容。 | |||||||||
| 3.处理意见:保留、取消。“取消”的请注明取消原因。 | |||||||||
| 4.“保留”的填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办理环节、办理要件等方面的简化情况; | |||||||||
| 5. 责任事项栏:将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不同环节表述,每个环节用“1、2、3”顺序排列,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 |||||||||
| 6.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栏:填写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依法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名称。 | |||||||||
| 7.备注:需要额外说明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