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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17 08-00来源: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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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千政办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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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

     

    按照《鞍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鞍山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和细颗粒物浓度在2018年基础上持续改善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19年完成全市30%“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各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散”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等的企业及集群,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及集群;“乱”是指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印染、建材、化工、矿产资源开采、铸造、金属表面处理、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石材加工,碳素生产、废塑料加工、涉及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其他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加工作坊。

    三、整治原则

    (一)分类处置原则

    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

    (二)主体责任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镇街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与开展,并负责制定本地区分类处置台账,列出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整治时间表、路线图,并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目标。

    (三)协同合作原则

    环保局和发改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千山分局、住建局、审批局、水利局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的协同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配合好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综合执法原则

    区政府要组织本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取得实效。

    (五)信息公开原则

    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清单在专栏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置分类、整治时限等;每月月底前,要在专栏公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进度。要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六)闭环管理原则

    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建立完整工作流程、各部门整治工作中的处置时间、方式、结果等内容要归档可查,实现整治全流程可追溯制度。

    四、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和生产设备),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整改提升。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整改提升类。在限定时间内,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完成整改并达到环保、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区政府认定后,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所在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问题,根据2019年市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分步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

    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动态化管理。7月底前,完成本区域内全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排查工作,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建立分类台账。

    1、7月31日前,区政府建立摸排台帐。区政府负责指导镇、街依托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原则,对辖区内企业按照《鞍山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台帐》模板要求(见附件1)进行摸排,建立摸排台帐。

    2、8月10日前,区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完成摸排台帐核查工作。区政府将建立的摸排台帐按照缺少的证件、手续、排放不达标等进行分类,按照台帐的问题类型分发给所属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对台帐进行逐一核查,对于不具备补证条件的直接划入关停取缔类别,对于具备补证条件的限期补齐,7月10日前完成核查并报送至区政府。

    3、8月20日前,区政府完成清单分类工作。区政府按照“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分类处置方式要求,将核查清单中具备补证条件的进一步分为整改提升和整合搬迁类,形成最终分类处置台账,并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联合执法,分类处置

    1、8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清单在网站公示;9—11月,每月底前要按照《鞍山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进度表》和《鞍山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明细表》模板要求(见附件2、附件3),在网站专栏公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进度,并将附件2和附件3报送至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11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区政府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按照《鞍山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流程图》(见图1)组织辖区内相关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整治工作,每月底前将当月联合执法工作汇总上报至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效果评估

    区环保局和发改局牵头,区直各相关部门配合,12月底前,完成对各镇、街“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考核评估工作。

    六、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人民政府

    作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区政府指导镇、街依托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专职网格督察员,严格监控;要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区直相关部门

    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镇、街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摸底排查工作;分析研究解决企业升级转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推动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区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镇街、区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2、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街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摸底排查工作;分析研究解决企业升级转型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推动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对各镇街、区相关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证无照经营、违反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办理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支持合规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4、自然资源局一分局:负责指导各镇街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工作。

    5、公安千山分局:负责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产生隐患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7、区住建局: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

    8、区审批局: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补证和验收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支持合规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千山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有序完成交办任务,形成纵横交织的整治合力。区政府要充分依托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体系,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责任分工,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二)全面开展执法整治

    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环保、市场监督、公安等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强化联合执法,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

    (三)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继续全面深化整治工作。区政府依托网格体系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行综合整治,厘清各自责任区域与责任人,做到排查更细致、整治有跟踪,成果固态化、责任有监督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精细度。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

    强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适时组织对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开展情况随机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

    (五)多措并举综合施策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网格化监督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承载能力;着力引导一批有提升改造需求的中小型工业生产企业进入园区,进行合规生产,实现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