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取消和放开我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7〕67号)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