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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信息
    时间:2016-10-21 01-18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477号),其中明确目前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具体见下表↓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审批对象审批部门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印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纳税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税人区县税务机关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