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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千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时间:2014-10-14 02-26来源:政府办作者: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业、各类、各区域用,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鞍山市千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任务

        (一)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

        (二)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调控指标;

        (三)统筹安排全区各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

        (四)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管制规则;

        (五)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

        (六)分解下达各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七)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

        (六)《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八)《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九)《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一)《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十二)《千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十三)《千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规划期限

        规划以2005 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06-2020 年,其中2010 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 年为远期目标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第五条土地利用结构

        2005 年,全区土地总面积50553 公顷,其中农用地33666 公顷,建设用地15167 公顷,其他土地1720 公顷。

        农用地中,耕地11146 公顷,园地6540 公顷,林地14253 公顷,牧草地4 公顷,其他农用地1723 公顷。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13224 公顷,其中城镇用地2257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6725 公顷,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4242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042 公顷,其中交通运输用地940 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2公顷;其他建设用地901 公顷。

        其他土地中,水域437 公顷,自然保留地1283 公顷。

        第六条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程度高

        全区已利用土地48833  公顷,土地利用率高达96.60%,高于全市90.38% 的平均水平;其中建设用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重高达

    30.00%,远高于全市10.66%的平均水平。

        (二)城乡土地利用分异明显

        城镇用地集中分布在达道湾镇、宁远镇及汤岗子镇等经济发展快速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围绕城镇用地呈辐射及环状分布。

        (三)采矿用地所占比重大

        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8.39%,远高于全市1.30%的平均水平。

        第七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工业开发造成土地污染严重

        千山区重工业发展历史悠久,工业废水对土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仅达道湾地区由于污水灌溉致使2067  公顷水田被污染,已被划为农产品禁产区。

        (二)矿产开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005 年,全区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占用土地7484 公顷,其中可整治面积3991 公顷,已整治面积802 公顷,尚有3189 公顷工矿废弃地需要整治。

        (三)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大

        全区现有其他土地1720 公顷,扣除河流等生态功能较强的土地,剩余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不足1500 公顷,其中可开垦为耕地的土地后备资源尤为匮乏,规划期间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八条发展机遇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地区、特别是辽宁的经济复兴,制定并实施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在为鞍山市经济建设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将促进千山区土地利用模式的转变。

        (二)千山区位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之间的经济隆起带的核心区,是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的发展区。沈阳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千山区必将凭借特有的区位优势在更高层次上承接区域经济发展辐射和产业转移,发展壮大特色产业,进而促进产业用地布局集聚,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条面临挑战

        (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后备资源、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土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历史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没有得到充分治理,矿产资源开采又将产生新的工矿废弃地,受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等多种因素制约,工矿废弃地整治难度大,任务艰巨。

        (三)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聚集,城镇用地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但农村居民点用地并没有相应地减少,城乡建设用地二元互动机制亟需完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建设沈阳经济区等机遇,大力推进“工业强区、城市新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三大目标的建设步伐,进一步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提升传统产业为重点,加速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以构建大市场、大旅游为主体,大力繁荣第三产业,促进三大产业协调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贯彻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土地利用战略,以沈阳经济区建设为契机,着重发展达道湾新城和汤岗新城,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实现保护耕地、资源节约、统筹协调、和谐发展,把千山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城镇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交通安全便捷、服务体系完备、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节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土地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具体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数量与质量双重保护目标。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8752 公顷和6519 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377 公顷以上。

        (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强度显著提高

        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利用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得到推进,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得到加强,各类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2555公顷和4940 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均控制在120 平方米以内。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

        农用地规模得到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控制,其他土地得到开发。到2010 年和2020 年,农用地规模分别为31928 公顷和29609 公顷;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7322 公顷和19669 公顷;其他土地规模分别为1303公顷和1275 公顷。

        (四)土地整治有序进行

        以提高耕地质量、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重点,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土地整治规模不低于1080 公顷和3230 公顷。

        (五)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保持稳定,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得到加强。到2010 年和2020 年,确保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55.00% 以上。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2010 年,农用地规模调整到31928 公顷,其中耕地9480 公顷,园地6540 公顷,林地14258 公顷,牧草地3 公顷,其他农用地1647 公顷。

        2020 年,农用地规模调整到29609 公顷,其中耕地7246 公顷,园地6340 公顷,林地14297 公顷,牧草地3 公顷,其他农用地1723 公顷。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10 年,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到1732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4780公顷(城镇用地3883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6640 公顷,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4257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591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3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52 公顷),其他建设用地951 公顷。

        2020 年,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到1966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6981公顷(城镇用地6463 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6246 公顷,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4272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688 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50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82 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000 公顷。

        第十六条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010 年,其他土地规模调整到1303 公顷,其中水域437 公顷,自然保留地866 公顷。

        2020 年,其他土地规模调整到1275 公顷,其中水域437 公顷,自然保留地838 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第十七条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根据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为指导思想,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调出基本农田6442 公顷,各镇均有分布;调入基本农田16 公顷,主要位于唐家房镇和千山镇。调整后基本农田分布于唐家房镇、千山镇和大孤山镇,耕地主要分布在千山镇、唐家房镇、宁远镇等地区。

        第十八条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按照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和城乡一体化原则,以产业集聚、人口集中为着力点,以市辖区为中心,新增城镇用地主要布局在宁远镇、达道湾镇和汤岗子镇,重点保障达道湾新城和汤岗新城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协调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地点、规模和时序,加强“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四大矿区的开发建设力度,防止采矿用地粗放、低效扩张。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引导城郊农村居民点向城市集聚,偏远且分布零散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转移。对规模小、发展条件差、住宅闲置率高、无重要资源、交通不便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整合撤并,选择达道湾镇、汤岗子镇等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经济条件相对好的地区统一安置搬迁居民。

        第二十条 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以沈大高速公路和G202 公路为轴带,升级改造现有高等级公路,完善城、镇、村公路体系,扩大公路网覆盖面积,保障公路、铁路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更新改造河流沙基防渗、险工治理及城市给排水系统,综合整治南沙河 、运粮河、杨柳河等河流,提高防洪圩堤等级,完善城市防洪体系,保障水利设施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一条生态功能用地布局

        加强对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等旅游景区和唐家房镇、东鞍山镇农业区土地生态环境的建设力度,发挥城市内部以及城镇之间园地、林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拓展绿色生态开敞空间。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少占或不占耕地、优先利用劣地”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2006到2010年和2020 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593 公顷和2996 公顷以内。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按照加快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在保证不破坏耕作层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前提下,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向进行。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因农业结构调整造成耕地减少规模分别控制在85 公顷和940 公顷。

        第二十四条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2006到2010年和2020年,因灾害损毁耕地分别控制在6 公顷和9 公顷以内。

     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

        重点对唐家房镇、千山镇等地区的农用地进行整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土地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2006到2010 年和2020 年,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规模分别达到5 公顷和15公顷以上。

        第二十六条鼓励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重点对“ 四大矿区”工矿废弃地及分布零散的农村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确定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规模分别达到2 公顷和5 公顷以上。

        第二十七条适度开发其他土地

        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条件下,协调好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2006到2010年和2020 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规模分别达到10 公顷和25 公顷以上。

     第三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第二十八条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点保护唐家房镇、千山镇和大孤山镇的基本农田,确保规划期末全区基本农田保护规模不低于377 公顷,并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地块。

        第二十九条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通过完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四节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第三十条重点发展优质园地

        依托南果梨生产优势,重点建设唐家房优质南果梨生产基地,建设无公害南果梨生态示范区,稳步提高园地产能。2006 到2010 年和2020年,园地规模分别达到6540 公顷和6340 公顷以上。

        第三十一条严格保护林地

        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发展的原则,重点保护千山镇、大孤山镇、齐大山镇优质林地,着力提高现有林地的管护水平,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优化林地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功能。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林地规模分别达到14258 公顷和14297 公顷以上。

        第三十二条提高其他农用地利用效率

        结合特色农业基地建设,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改造老旧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2006到2010年和2020 年,其他农用地规模分别达到1647 公顷和1723 公顷以上。

     第六章 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

     第一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整体控制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确定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规划的安排。通过加强土地供应的有效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土地利用方式,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至2010 年和2020 年,建设用地总量分别控制在17322 公顷和19669 公顷。

        第三十五条科学调配新增建设用地

        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的调控。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占用耕地规模来控制建设用地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土地供给的硬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2006 到2010 年和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55 公顷和4940 公顷。

        第三十六条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建立存量土地动态调查机制,实时掌握存量土地的用途、面积、类型和分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划期间,采用置换、调整等方法对全区115 公顷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

        第三十七条适度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优先开发荒草地等其他土地,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及污染土地,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二节 优化配置城乡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机制

        统筹安排上级规划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和旧城改造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至2010 年和2020 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4780 公顷和16981 公顷以内,配置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2025 公顷和4285 公顷。

        第三十九条有序增加城镇工矿用地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防止城镇工矿用地无序扩张。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标准,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重点保障天然气发电项目、热电工程建设等能源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完善输变电网络,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沈阳经济区建设提供能源保障。除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国防设施等用地外,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至2010 年和2020 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8140 公顷和10735 公顷以内。

        第四十条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重点,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至2010 年和2020 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控制在6640 公顷和6246 公顷以内。

        第四十一条 高效配置开发区用地

        以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为导向,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经济社会效益好、资源节约、环保型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先进设备、冶炼等主导产业发展用地;支持与现有工业相关联的产业用地,完善产业链条;引导新建工业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提升开发区内产业用地的利用强度,促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提高工矿用地综合效益。

     第三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二条保障重点交通项目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加强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千山区段)、腾达大道(千山段)等交通项目的建设,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网络。至2010 年和2020 年,配置新增交通运输用地规模分别为460 公顷和525 公顷。

        第四十三条保障重点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重点治理南沙河、杨柳河、运粮河等河流水系,构建完善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和防洪减灾体系。至2010  年和2020  年,配置新增水利设施用地规模分别为35公顷和60 公顷。

        第四十四条适度安排其他建设用地

        保障军事、国防、监狱、宗教、殡葬等建设用地需求。依托旅游资源优势,适当安排旅游产业用地。至2010 年和2020 年,配置新增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35 公顷70 公顷。

     第四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五条允许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达道湾镇、宁远镇、东鞍山镇、汤岗子镇和千山镇,面积1673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11%。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要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达道湾镇、宁远镇、东鞍山镇、汤岗子镇、唐家房镇、大孤山镇和齐大山镇,面积727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39%。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为千山风景区,面积99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7%。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

    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四十八条限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唐家房镇、千山镇、大孤山镇和齐大山镇,面积255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53%。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第四十九条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

        严格控制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实行强制保护,加大对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修复力度,严禁有损生态系统主体功能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合理预留生态隔离带和廊道

        在城镇内部、达道湾新城、汤岗新城及矿区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在主要道路、河流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两侧布置宽度适宜的防护林带,促进建设用地与绿色生态隔离带有机结合。

        第五十一条协调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

        经济建设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水源地、河流等生态敏感地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要把土地整治与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涉及规模较大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功能用地土地用途的改变,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控制在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容量之内,

    确保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节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加大原有大孤山镇、千山镇等地区退耕林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退耕林地的破坏。

        第五十三条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

        加大对东南部林地相对集中的千山镇、大孤山镇等地区以及重要交通、水利线路防护林建设力度,切实保护现有林地,大力培育人工森林植物群落,提高林地利用效能,提升防护林改善区域土地生态环境的作用。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第五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唐家房镇、大孤山镇和千山镇,面积39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9%,其中基本农田377  公顷,占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94.49%。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要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五条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唐家房镇和齐大山镇,面积2094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43%。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五十六条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于宁远镇、达道湾镇和汤岗子镇,面积1242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57%。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

        2.区内城镇村建设要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要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七条独立工矿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于齐大山镇、千山镇、大孤山镇和东鞍山镇,面积33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9%。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要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要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要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要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十八条林业用地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位于千山镇、大孤山镇和齐大山镇,面积1147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69%。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为千山风景区,面积125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8%。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六十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为辖区内的河流水系,面积68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要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要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要逐步退出。

     第二节乡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六十一条土地利用方向和重点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及管制措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城市集聚效应和辐射作用,促进各类城乡建设向城区集聚。

        达道湾镇、宁远镇、汤岗子镇和东鞍山镇作为城市扩展的主要区域,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合理扩展提供土地保障。

        齐大山镇、千山镇、大孤山镇和唐家房镇要全面协调好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保障矿产开发、风景旅游和高效生态农业的用地需求。

        第六十二条各镇规划调控指标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等各项因素,制定各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林、草等预期性指标,作为规划期间各镇土地利用调控任务。约束性指标要严格落实,用地规模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规模控制和规划布局

        第六十三条中心城区发展格局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中心城区管制边界。

        按照“东控、南进、西拓、北调、中疏”的城市建设方针,对现有的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进行优化,新增城市用地重点向西部达道湾新城、南部汤岗新城安排,对东部和北部建设用地布局适度调整优化,形成“主城—新城”相互呼应、协调发展的城市发展格局。

        主城区:以“鞍海路—鞍辽路”一线为骨架,以南、北建国路为主轴,以东建国路、千山西路、人民路和东解放路为副轴,建立城市轴带发展模式,是集中展示大都市形象、高度集聚城市核心功能的区域。

        新城:以达道湾新城和汤岗新城中的达道湾镇、宁远镇和东鞍山镇、汤岗子镇为新城发展的先导区,实施城市化与城镇化、工业化与产业化同步推进,建设集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旅游疗养、生活居住为一体的特色新城。

        第六十四条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土地总面积34912 公顷。

        中心城区城市核心区现状城乡建设用地7259 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11457 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198 公顷,占用农用地4016 公顷,占用耕地2745 公顷。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根据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扩展态势划定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将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明确管制规则。

        第六十五条允许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达道湾镇、宁远镇、东鞍山镇和千山镇,面积11457 公顷,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32.82%。

        (二)管制规则

        1.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要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六条有条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达道湾镇、宁远镇和千山镇,面积569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30%。

        (二)管制规则

        1.针对具体的城、镇、村,在不突破其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限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分布在齐大山镇、千山镇和大孤山镇,面积1676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02%。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中心城区、县城和大中型工矿以及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重要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十八条禁止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及规模

        主要为千山风景区核心区,面积99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6%。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十章 土地利用重点工程

     第一节 土地整理工程

        第六十九条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加强唐家房镇、千山镇、大孤山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完善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农业基础配套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田防洪抗灾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至2010 年和2020 年,建设监管体系完善、农田集中连片、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的高标准农田分别达到250 公顷和300 公顷。

        第七十条农用地整理工程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唐家房镇、千山镇、大孤山镇等地区耕地质量较高、分布相对集中地区的农用地进行整理,完善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粮食产量。至2010 年和2020 年,农用地整理规模分别达到50 公顷和150 公顷。

     第二节 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第七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遵循“产权清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农民自愿、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整合、撤并汤岗子镇、唐家房镇等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差、分布零散的农村居民点,选择达道湾新城、汤岗新城及其他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区集中安置。至2010 年和2020 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别达到1000 公顷和3000 公顷。

        第七十二条工矿废弃地整治工程

        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生物工程技术,加强对齐大山镇、东鞍山镇、大孤山镇等地区工矿废弃地的整治,有计划、分步骤地整治历史上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及时、全面整治新增工矿废弃地,逐步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至2010 年和2020 年,安排工矿废弃地整治规模30 公顷和80 公顷。

     第三节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程

        第七十三条加强土地退化防治

        加大达道湾镇、宁远镇等平原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地污染,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等活动破坏林地

        第七十四条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坚持“集中治理、连续治理、规模治理和开发性治理”的原则,通过恢复林草植被等措施,稳步推进千山镇、大孤山镇、齐大山镇及唐家房镇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严格执行上级规划制定的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严格执行上级规划制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规划制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七十六条加强规划自上而下的整体控制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原则、控制性指标、区域发展方向、跨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方面必须与本规划衔接一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是定性、定量、定位,把各项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确定地块用途,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提供直接依据。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制度建设

        第七十七条强化规划实施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

        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要通过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其他土地指标也要纳入计划管理。

        第七十八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任何非农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都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拟建项目时,必须附有土地预审意见。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第七十九条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加大对承担保护方的财政支付力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资源补偿机制。

        第八十条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

        实行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税费政策,加大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调节力度,充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的土地现象,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建设用地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向发展。

     第四节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第八十一条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体系

        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充分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成果,获取准确性和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数据,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控机制。

        第八十二条构建规划实施评价体系

        评价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施程度,对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布局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规划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第五节提高规划公众参与程度

        第八十三条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公告、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

        第八十四条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和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规划组成

        规划由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

        第八十六条规划效力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划。千山区除上级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所有区域,各类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八十七条规划实施

        规划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千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规划由千山区人民政府授权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千山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九条规划解释

        规划由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千山区分局负责解释。